電影公司到底有無侵害「梅艷芳」的商標權?關鍵在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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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我們看報紙只看斗大的標題,梅艷芳的親生哥哥梅啟明主張,
電影公司拍攝「梅艷芳」電影,疑似侵害了梅艷芳的商標權。
電影公司則是向香港法院申請剔除梅啟明提出的案件。

「梅艷芳」商標到底有沒有侵權?

這件事究竟誰對誰錯呢?關鍵在於,「梅艷芳」原先所註冊的商標保護涵蓋的類別,

「梅艷芳」原先註冊的商標,指定的商品與服務類別僅涵蓋了珠寶與手錶
但電影公司使用「梅艷芳」一名稱所拍攝的電影,由於性質上不屬於「珠寶」或「手錶」。
所以即使同樣名叫「梅艷芳」,梅哥哥提出的侵權主張,是不被香港法院所認同的。

接下來就讓我們看看電影跟珠寶、手錶可以使用的商標類別有什麼不一樣吧~

「電影」可以使用的商標類別

第 41 類電影、電視節目製作、發行等服務

第 9 類的影音光碟、數位影音光碟等商品

「珠寶、手錶」可以使用的商標類別

第14 類貴重金屬及其合金製品、珠寶、首飾、獎章及鐘錶

小編的話

雖然我們可以理解梅艷芳哥哥的心情,但是判斷是否商標侵權,仍然需要專業與理性思考,切勿被不愉快的情緒影響了判斷,做出錯誤決策!若梅家人真的想要保護自己的權益,最好的辦法,就是先去提出「梅艷芳」在「電影」一類的商標申請,成功獲得註冊後,即可有憑有據地向未經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開拍電影的電影公司提出侵權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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