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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聞報導,某網拍賣家自己進貨了一批印有知名日本漫畫《哆啦A夢》圖樣的雨傘,在知名網購平台上販售。但僅僅才賣出1支,就被該漫畫在台代理公司發現,該公司購買後鑑定該貨品發現是仿冒品,立即報警處理。
進口再轉賣,觸犯商標法了嗎?
該網拍賣家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商標法第97條第1項,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標法第95、96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該商標製造之商品)第一項商品者,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且依照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所以販賣來源不明的仿冒品,不但自己會吃上罰款與刑責外,進貨來的仿冒品也全部會被沒收,可說是非常地得不償失~~~
雖然,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理論上應該是行為人「明知」是仿冒品才會成立犯罪。
實務上行為人也常會辯稱他「不知道」是仿冒品,但法官、檢察官仍會審酌該商品是否為知名品牌、商品進貨來源是否正當(重點!)、進貨與售出價格是否合理、交易過程有無異常等具體情況,個案判斷被告是真的不知道,或已知自己持有仿冒品仍繼續販售。
侵害商標權,要被抓去關?!
本案件中,該網拍賣家到案後坦承事實,且在鑑定結果與商標權人提供的資料皆詳盡下,檢察官認定犯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院認為,該網拍賣家並無前科紀錄,僅因一時失慮而觸法,惟念賣家到案後坦承自白,所侵害之商品價值非高、商品數量也不多,且考量該賣家販售取得的390元,係因商標權人出於蒐證目的而購入,顯無購買的真意,事實上不能完成買賣,屬販賣行為之未遂階段,考量犯罪動機、背景等,依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50日,予緩刑2年。
除了商標法,還要注意什麼法?
此外,除了商標法以外,另外還有一部「關稅法」,該法第15條當中訂有禁止進口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物品規定,若違反,但關稅法第15條明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得進口,如報運進口之貨物,有侵害商標權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得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並查扣沒入該貨物。
所以,即使進口仿冒品的目的只是自用或餽贈他人,不涉及金錢交易。也一樣不能構成進口仿冒品的藉口,就算不符合「商標法」的販賣兩字,仍然會受到其他法律的制裁
小編的話
所以小心,別因為一時利益薰心,或是覺得只是小錢就認為沒關係
無論何種買賣行為,仍然要記得尊重原創者的智慧財產權,不進口、不買賣仿冒侵權商品!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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