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鋼股東會紀念品事件】是否有專利就能達到排除他人侵害的效果?– 談專利類型與範圍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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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鬧得沸沸揚揚的中鋼紀念品事件,雙方對於有無「侵權」一事各說各話
讓我們先撇開誰對誰錯的二分化簡單思考,從「專利法」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

中鋼迴避源源鋼藝設計,設計類似商品申請新型專利

源源鋼藝 uanuan 的作品,在2020年時,已經申請了新型專利 (M-578997、M-603318),新聞報導,中鋼原先有意下大量採購訂單,但因源源鋼藝不願意生產貼牌作品,雙方最終未能談妥合作。
於是中鋼分析了源源鋼藝的新型專利內容,並以迴避設計的方式,再行委外設計了在刀叉片與矽膠握把的連結方式、外觀形狀上,均有些許不同的類似商品。委託廠商後續也將該設計產品申請了新型專利(M622674、M-623401) 

設計類似產品是否會侵害原作的專利權?

在這次事件中,中鋼(或委託廠商)到底有沒有侵害源源鋼藝的專利權呢?
設計一個與先前廠商類似但不一樣的產品,在法律上是否是被容許的呢? 

先撇開這樣的行為是否符合商業道德的問題。
從法律面來看,關鍵點還是在於:源源鋼藝當時申請的專利類型?以及解讀源源鋼藝當時申請專利時的專利範圍。 

源源鋼藝申請的新型專利保護範圍是否足夠?

源源鋼藝的口卡餐具,當初在申請專利時,只申請了新型專利。

新型專利在審查階段時僅需要形式審查,故實際在用以行使權利時,依照專利法116條,必須先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後,才可對疑似侵權人提出侵權警告。
簡言之,申請時審查步驟較為簡易,故主張權利時門檻較高。
況且,該專利說明書中是否僅描述了原結構本身,有無將其他可能的實施例一併寫進內容中?請求項的語句範圍涵蓋是廣是窄?
創作者如果在申請專利時能夠多預想一步,將保護範圍適度擴大,在遭遇到類似「非完全照抄的抄襲」時,較可能達成真正的嚇阻效果。 

除了申請專利,還能注意什麼保護原作權益?

從智財專家的角度出發,除了專利之外,似乎還有其他可留意的面向。

首先,源源鋼藝在當初與中鋼洽談商業合作時,是否確實有簽訂保密合約?
或是其他具有嚇阻「構想被無意間透露」且帶有法律效果的合約,以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這些都是在合作開發案中,有經驗的智財專家們一定會提醒您留意的要點。 

小編的話

看完本案例之後,小編深深感到專利的重要性!也呼籲各位發明家與創作者們,在公布與透露自己的心血結晶前,無論是商標、專利、甚至營業秘密,創作者真的不能忽略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智財顧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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