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過抗議期間,「蘇打綠」原本是會贏的—論商標申請評定的五年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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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樂團蘇打綠在商標訴訟二審依舊敗訴,但你知道是因為太晚提出抗議嗎? 

知名樂團魚丁糸(原蘇打綠)與前經紀人林暐哲之間的種種法律攻防戰,從林暐哲主張主唱青峰違反「詞曲版權授權合約」侵害公司的著作權以來,雙方之間的爭議,無論是詞曲的著作權、商標「蘇打綠」究竟應歸屬何方等爭議,一直佔據著娛樂新聞頭條的焦點。  
 

「蘇打綠」商標的二審判決理由為何?

讓我們集中關注最近剛出爐的二審判決: 
智財與商業法院對於青峰等人提出「蘇打綠」商標,應移轉回樂團團員,讓六位團員共有的上訴要求,採取了否定的態度。
法院做出這樣判決的理由究竟是什麼呢?

除了各大報章雜誌報導的,法院認為團員陣容曾有變更,「蘇打綠」商標並無法直接讓人聯想到本次上訴的六位團員身份以外,本次的判決內容中,其實還有一個重點是很值得大家留意的: 
中華民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明文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其中第十三款「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我們說得淺白一點,若是某甲未經某藝人同意,用他的名字去申請商標,也許剛好遇到了個不聽音樂不看電視的審查委員,被真的註冊成功了,被搶註商標的著名藝人在註冊成功日起算的 5 年內,其實是可以提請評定,主張該商標註冊無效的。  

提起商標申請評定早一點,別讓權利睡著了!

我們回到本次樂團團員們與經紀人間的爭議,從判決內容得知,當時雙方的經紀合約中,並未明確記載有是否註冊商標、由誰註冊等內容
若團員們在事後發現經紀人違背其心中的真正意願,把自己的團名拿去申請了商標,商標法是留有空間讓本人提起評定的
只是這個可提請評定的期間僅有「從註冊成功日起算 5 年」的時間,也就是所謂的「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本次爭議發生於註冊日期的 5 年之後,因為期限已經過了,少了一條可主張的途徑,對團員們而言比較可惜些。  
 

小編的話

各位藝術家,懷著遠大明星夢、創作家夢的您  
這次的「蘇打綠」商標事件也提醒了各位,屬於自己的團名與藝名,也就是讓大家牢牢記得你的那個稱呼
千萬不要掉以輕心,在他人默默地搶著之前,趕快把它註冊起來~~~~ 點我註冊 

法源依據:中華民國商標法第58 條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五款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自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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