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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介紹產品與服務時,很常使用他人的商標名稱用語來做比喻或描述。
只要是出於誠實信用和善意而正當地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也就是所謂的「描述性合理使用」,在法律實務認定上,是不至於構成商標權侵害的喔!
讓我們看看兩個商標的正反範例:
例如某某大飯店的宣傳內容中印著,旗下客房備有多樣知名品牌家電設備,使用飛利浦咖啡機,星巴克咖啡豆,日立冰箱與冷氣等,前述的介紹用意在於表達客房內設備等級,讓消費者預期可以得到良好的住宿體驗。
很明顯,前述內容雖然提及了其他商標名稱,販賣焦點仍在於住房服務的整體,並非各項設備產品本身,其提及並使用到各種設備品牌名稱文字的理由,並非攀附其他品牌之商譽,也不構成商業競爭,故可以判斷如此的使用是描述性合理使用。
洪瑞珍三明治主張「描述性合理使用」卻被否定?
讓我們再來看一則主張自己是「描述性合理使用」,卻被法院否定的案例。
「洪瑞珍三明治」,其家族中的旁系親屬也獨立出來開了販賣類似三明治的分店,並自創品牌「洪家手作三明治」並在店面騎樓內側的招牌以及店內牆上、公告、廣告文宣、產品包裝上均提及了「洪瑞珍二代店」。
但「洪瑞珍」已是一個註冊完成的著名商標品牌,且兩者販賣的商品內容同一且類似,在商業上可能產生競爭與排擠效應。
「洪瑞珍三明治」的商標權人提出告訴後,雖然「洪家手作三明治」的經營者提出抗辯,表達自己的使用僅止於描述,其本身也是第一代經營者洪先生本人的後代,且其直系尊親屬也共有「洪瑞珍」之商標權等主張。
法院審理後認為,以整體形象觀之,洪家手作三明治的經營者,某些對於「洪瑞珍」這三個字的使用行為的用意確實是將自身產品與「洪瑞珍」連結,對外傳達其確實為與「洪瑞珍」相關連的店家,表彰自己販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確實與「洪瑞珍」相關聯,該部分對於「洪瑞珍」此三個字的使用確實屬於「商標使用」,構成侵害「洪瑞珍」三明治商標。
小編的話
由上述兩個案例,你覺得這篇文章「用洪瑞珍三明治搞懂商標的描述性合理使用」是不是描述性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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