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gue雜誌用最有態度的姿態被Vogue酒館抹一臉灰—談商標的「善意先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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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Star Inn at Vogue 酒館的老闆生氣了,憑什麼只有你 Vogue 雜誌才能叫 Vogue?

英國西南方有個鄉村小鎮名叫 Vogue,在一條路名叫 Vogue Terrace 的街上,有家小酒館名叫 Star Inn at Vogue,剛好與知名的流行雜誌 Vogue 同名。

Vogue 商標主權到底在誰?

某天,Vogue 雜誌總部發函主張自己是商標權人,要求小酒館改名,引來了酒館主人的不滿。 

「那你雜誌取名叫 Vogue 前,有沒有問過我們村民呢?」 

「瑪丹娜推出歌曲 Vogue 前是否有經過你們批准呢?」 

如果這件新聞發生在台灣,從商標法的角度,我們應該怎麼看呢? 

如果我們是 Vogue 酒館的主人,我們可以依據 商標法第 36 條 第 1 項 第 3 款,主張酒館招牌是符合以下條件之先使用商標,得排除先註冊商標之效力:

(一) 使用在先的事實必須發生在他人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
(二) 繼續使用情形未中斷且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
(三) 商標權人可以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這主要是因為善意先使用人基於不知他人申請商標註冊之故,即已於市場有持續使用之事實,縱在他人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善意先使用者的利益,仍應受到保障。 

換句話說,就是不用理會後來才註冊的 Vogue 雜誌的更名要求啦~ 

那從商標權人的角度看來,這樣不是很不公平嗎?
難道我越晚註冊就越倒霉?那誰還要註冊商標? 

別忘了,依據 商標法第 36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後段,商標權人可以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小編的話

因此,如果 Vogue 酒館在台灣,Vogue 雜誌還是可以要求 Vogue 酒館加註一下「 Vogue 村莊與 Vogue 雜誌並無關聯」等內容,避免自己的商譽被攀附(當然原經營者可能沒有這個意思)。 

所以註冊商標,還是很有用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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